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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舆县一楼盘“五证俱无” 却已销售过半
 更新时间:2015-1-27 19:49:19  点击数: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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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27日电(杨岗喻)最近,河南省平舆县发生了一件蹊跷事儿,该县一楼盘项目没有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开始建房,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就已经建至16层,没有申办《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屋就销售过半。

    记者调查发现,该楼盘为平舆县商务局百货站家属院改造项目。通过旧城改造优化居住环境和条件,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的交房日期却一拖再拖,逾期已超一年。当时配合拆迁的居民,现在仍在外面租房住。

    “五证俱无”,两幢十六层楼房销售过半

    记者来到百货站家属院改造项目工地看到,两幢16层的新建楼房已接近尾声,门窗玻璃已安装到位。楼房施工现场,围挡还未拆除,十几名工人正在对地下车库进行扫尾施工。

    百货站家属院位于平舆县永乐大道中段北侧、四面钟东侧。路上车来车往,人流较为密集。用当地人的话说,这属于闹市区。

    售楼部工作人员介绍,等地下车库完工后,即可交房,“最晚春节前”。墙上挂着“1号、2号楼销控表”,粗略统计,住宅楼10层以下已基本售罄,高层还有部分空房待售。

    这名工作人员说,住宅楼房均价在2900—3000元之间,且大部分为11层以上,门面房已经销售结束。

    记者在售楼部并未发现该楼盘的“五证”。随后,记者前往平舆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进行核实。

    平舆县国土局土地市场服务中心主任董华峰表示,没有收到该项目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平舆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该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逾期超一年,拆迁户何时回迁仍无具体日期

    “五证俱无”项目,却能在长达3年的建设销售期通行无阻,是什么原因让这两幢16层的建筑在众目睽睽之下,拔地而起并入市销售?

    记者在一份平舆县《关于加快县城建设和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纪要》(平办纪[2011]9号)看到,商务局百货站家属院改造问题,按照旧城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所有拆迁户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了解发现,改造项目由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运行,出资人为越鹏飞、李新华、代铁钢三人。

    越鹏飞介绍,他和百货站签订了《拆迁改造协议书》。在涉及拆迁的24户中,他个人和其中16户签订了《旧房改造工程及住房搬迁补偿协议》,其余8户为三人共同与之签订。

    协议约定,回迁房交房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一年”。“2012年10月份正式开工建设。”越鹏飞说,按约定2013年10月份,就应当交房。

    不过,楼盘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不久,三人合伙关系破裂。被迫“出局”的越鹏飞表示,至此,他已经左右不了改造项目的进展,尽管他也是实际出资人之一。

    记者电话联系李新华求证未果后,向其发送了短信,截至发稿,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

    记者在百货站家属院改造项目现金账上看到,意外发现了“送礼”款项,最高一笔达10万元之巨。

    该现金账第9页写道:“9月17日,苏烟两条850元,送礼5万元,张少峰(经李新华)。”第80也写道:“6月12日,送10万元,送检长3万元。”

    采访中,拆迁户们表示,原本住在县城闹市区,购物、看病、接送家里学生上下都很方便,拆迁后租住条件差外,还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即使买个菜也得走好几里地。

    同时,拆迁户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当时签订协议时,是按照6层楼房计算补偿面积的,现在建筑楼层增加至16层,补偿面积应进行重新计算。二是逾期回迁造成的租房和其他经济损失,开发商应给与补偿。

    律师:开发商违约在先,拆迁户要求合法

    针对这起“五证俱无”房屋建设销售事件,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拆迁户提的重新计算补偿面积、因逾期回迁产生的租房费用等两个要求,开发商都应给予满足。

    对拆迁户而言,作为旧城拆改项目,未征得所有拆迁户同意,开发商擅自更改所建楼层,“业主据此要求开发商补偿面积是合法的。”李华阳解释道,加高楼层等于提高所建楼房的容积率,开发商应通过协商方式,给拆迁户增加补偿面积。

    “拆迁后,未按照约定日期正常回迁交房,开发商已违约。”李华阳说,如果拆迁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话,开发商逾期在先,应当足额支付拆迁户在外租房产生的费用”。

    此外,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未办理“五证”建筑销售,住建部门可没收开发商售楼款项,并予以罚款。

    对购房者而言,可要求开发商给予近似于1+1赔偿。也就是说,开发商所售楼房“五证俱无”,购房者买房花30万,可要求开发商支付6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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