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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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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与13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被警方以涉嫌强*罪抓获
 更新时间:2015-2-10 20:20:41  点击数: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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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岁的河南少年李某因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罪被警方通缉。2月4日春运首日,李某欲回老家河南过年,在南港被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民警查获。

  据了解,2014年7月,初中毕业的李某无所事事,整日混在社会上东游西荡。在河南泌阳县某中学认识了当时只有13岁的少女陈某,互相留了联系电话和QQ号。期间,两人一直通过网络聊天。李某一直也没问过陈某的年龄。李某的父母很忙,经常不在家。一周后,李某来到陈某的学校看她,提出带她去自己家中玩。李某就将年幼无知的陈某带至家中, 连哄带骗的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又过了几天,陈某在QQ聊天时提到自己的生日到了。于是,李某就约她到泌阳县逛街,给其买了一双鞋子当做生日礼物。

  当日下午,李某以帮其庆祝生日为名在县城某宾馆开了房,带着陈某在宾馆的房间再次发生了性关系。由于一段时间以来,少女陈某变得不太爱上学,经常神神秘密地打电话 、上网,她的种种反常举动被其父母发现,经过再三追问,才得知其竟与一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一事。愤怒的陈某父母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邢法》规定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罪定罪处罚。李某因涉嫌强*被警方通缉。眼看着快要过年了,一直躲在海南打工的李某准备回老家过年,没想到却被民警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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