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桂华)2015年3月13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3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与朋友酒后入住确山县某酒店,因误敲房间门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发生冲突,杨某遂持烟灰缸对李某进行殴打。闻讯赶来的赵某欲拉开二人,也遭到杨某殴打。经鉴定,李某损伤构成轻伤,赵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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