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2015年9月8日14时许,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确山县刘店镇刘店街自北向南行驶至独山村郭庄路段时,因酒劲发作躺倒在地,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0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