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
2015年7月,90后青年刘某和张某相约在正阳县城一家餐馆商谈欠款一事,因张某表示无钱归还1000元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后刘某持刀将张某的面部、胳膊等多处砍伤。经鉴定,张某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刘某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3万元,得到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债务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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