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完善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简单民间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四项制度,使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实现紧密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利用好乡镇司法所及村委会的调解组织,形成更大的力量解决社会上的矛盾,有效利用诉调联动的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建立了矛盾纠纷解决的工作联络点和巡回办案点,聘请各乡镇司法所长作为办案点联络员、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桥梁”的作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
(作者: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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