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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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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交警持续开展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
 更新时间:2017-4-9 16:13:52  点击数: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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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许甘露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汝南交警采取有力措施,在辖区内持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
      一是清理底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将库存交通违法数据进行分类筛查,确定有效未交款裁决数、非现场违法信息数以及无效数据底数;依法通知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信息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重点管控;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催告。
        二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已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依法开展交通违法处罚。对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通过邮寄信函或电话通知、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30内接受处理。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避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交警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敦促当事人处理违法。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时,交警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点检查、上路巡查和缉查布控等措施予以重点查控。查获后,依据《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当事人必须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作者:姚建勋)
联系单位: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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