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服刑期满后,被查患有膀胱癌,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并未同意此次申请,考虑其家庭及病情原因,经与有关部门协调,让其暂缓执行罚金,在张某的能力范围内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让其在治病的同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作者单位:遂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