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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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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欠条想赖账 法律不允许
 更新时间:2018-11-13 9:50:46  点击数: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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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日前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3.6万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通过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联系方式联系吴某前来法院了解核实情况,拨通吴某的电话后得到的语音提示为已停机,随即承办法官联系胡某,希望胡某能告知被告其他联系方式或者别的途径能联系到吴某,可是胡某说有这一个电话号码,其他的联系方式都不知情。

没过几日,胡某联系承办法官说能带找到吴某现在工作的地方,事后约定当天下午3点在人民法院门口集合,驱车来到吴某工作的地点,通过门卫的帮助,顺利找到吴某,按照程序将起诉状、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权利与义务告知书等手续下发给吴某并告知其准时到法院来参加诉讼活动。

开庭当日,胡某准时到达,吴某的身影一直没见,承办法官尝试与吴某联系未果,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胡某与吴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吴某因做生意从胡某处借款3.6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至今分文未还。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吴某与2017年7月1日向胡某借现金3.6万元,约定一年内全部归还,吴某亲笔书写借条一份,但并未依约还款。胡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某借款36000元。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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