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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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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公安局集聚区派出所查处两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19-2-20 9:31:41  点击数: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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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平县公安局集聚区派出所连续查处两起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教育。

    为了确保空气质量,控制大气污染,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西平县公安局春节期间不断加大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文明健康过节的宣传工作,并对禁放区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教育处罚。2019年2月16日,西平县公安局集聚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西平县中原渔具城某汽贸公司门前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报后,集聚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原来,该汽贸公司员工赵某为庆祝客户提车成功,存在侥幸心理燃放鞭炮。

    此外,集聚区派出所还查处一起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2019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西平县某中学对面一复印店燃放鞭炮庆祝开业,并将燃放视频发至朋友圈。有群众将其行为举报至该复印店所在地的集聚区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立即进行调查。同时,该复印店负责人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躲避处罚,李某将复印店关门停业,自己也对民警避而不见。民警多次与李某电话联系,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耐心说服教育。最终,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2019年2月18日,李某主动到集聚区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西平县公安局集聚区派出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此,西平县公安局告诫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心理。公安机关将加强巡查管控,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平县公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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