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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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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生肉起纠纷 判决还款定纷争
 更新时间:2022-11-2 10:06:26  点击数: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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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生鲜肉款,屡屡催促却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无奈之下刘某将程某告上法庭。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据了解,原告刘某系经营生鲜肉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程某经营超市,经常到刘某店铺购买生肉,一来二去两家非常熟悉。某日,程某前来购买生肉时,提出钱款不够,想要赊账,刘某考虑到双方熟识,便答应了程某的请求,并让程某在清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之后程某常有赊账,却不见还钱。刘某按奈不住,上门问程某要钱,程某却谎称刘某儿子经常到自己的超市来,已经把钱给其儿子了。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程某告到了法院,请求对方偿还生肉款。
     法院判决
      遂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购买原告刘某卖的生肉,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程某对原告刘某提供的清单无异议,并认可系其本人签名,被告拖欠原告生肉款366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程某辩称该款已支付给原告儿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程某支付原告刘某生肉款3667元。(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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