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竟和自己无一丝相似之处,通过亲子鉴定证实了自己的猜想,孩子果真不是自己的,面对这种情况,除越想越气外,可以向孩子生父索要赔偿吗?且看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初,王某经张某介绍与李某相识并同居生活,2017年8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7年11月,李某生育儿子王小某,王小某逐渐长大,王某发现王小某与自己没有丝毫相似之处,遂申请亲子鉴定。2020年6月,某基因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排除王某为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2020年7月,某生物公司出具检验意见,支持张某与王小某存在亲子关系。考虑到为他人抚养小孩多年,王某越想越气,在2023年5月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生父张某赔偿自己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孩子生父张某赔偿原告王某抚养费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0元。 裁判理由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与李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道德,给王某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益,造成王某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物质损失,结合王某抚养照料李某和王小某的时间、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参照河南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予以支持50000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慰问金,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支持50000元。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血缘关系,本质上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对另一方配偶的侮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使对方遭受身体上、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法律应制裁不道德行为,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背叛婚姻,伤害的不仅仅是配偶,还有亲人;失去的不仅仅是信任,还有家庭。合法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当一个人背叛婚姻时,就意味着其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婚姻是普遍的,但婚姻同样是圣神的,既然选择了婚姻,就应当虔诚、忠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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