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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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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纠纷 法官明理促解决
 更新时间:2024-4-17 15:17:07  点击数: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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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泌阳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执行款近10万元的案子。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日,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沈某所有的货车与原告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孙某某受伤。经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沈某的雇佣司机,发生事故时被告王某某正在从事雇佣业务,本案赔偿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被告沈某承担,被告沈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际赔偿原告孙某某112,326.69元。
    判决生效后,因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某遂向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干警张一峰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沈某,督促其尽快按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沈某始终拒绝履行。
  
     执行干警遂将被执行人沈某拘传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告诉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不断沟通,从申请人目前身心受伤的生活困境、拖欠赔偿款的不良影响等多角度讲情理、说法律,认真劝诫,同时又告知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在反复劝告下,沈某态度由百般抗拒到渐渐软化,最终双方成功达成协商,被执行人沈某一次性履行93396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孙某某自愿放弃,该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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