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秋荣 范超) 3月12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通*转化为强*的刑事案件,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孙某好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经审理院查明,2011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好与自幼相识的被害人王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6月下旬,王某因怕家庭破裂而向孙某好提出分手,但遭到孙某好的拒绝,王某便不再接孙某好的电话。6月30日,孙某好从外地赶到贵溪纠缠王某,表示不同意分手,并要王某和他结婚。7月2日晚,王某为了断此事,来到孙某好住宿的贵溪市铜都饭店,向孙某好明确表示分手,后回到自己家中。当晚10时30分许,孙某好持刀窜至王某家使劲敲门,见王某拒绝开门,便强行弄开王某家阳台防盗窗爬进王某家中,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孙某好又以要杀死王某的儿子以及要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向他人公开相威胁,将王某胁迫至铜都饭店,在房间内再次以要杀死其儿子相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拍了王某的裸照。7月6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好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