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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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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货款却被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 原告成被告
 更新时间:2012-10-14 17:37:55  点击数: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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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彦明 冯逢)   近日,浙江省海盐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状告被告刘某、马某拖欠货款四万六千余元,该案以原告王某撤诉而结案。但故事远远没有结束,王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押于看守所,可能面临刑事处分。

    2008年至2010年,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及刘某发生买卖业务,但有部分货款没有结清。2011年9月27日,王某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及刘某承担支付货款46930元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马某及刘某在法庭上陈述,主张王某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提供的原料的质量问题,导致两被告生产的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的产品出售后,其买家均纷纷来函,要求退货赔钱,两被告因此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均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庭审之后,法院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进行案件的调解工作。

    不久,被告马某、刘某来到法院,告知承办人,他们就原告王某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之后,认为王某已经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王某也随即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马某的诉讼。

    事情发展到这个阶段,王某诉马某、刘某的案件已经审结了,而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的事情却刚刚开始,原本的主张货款的原告,一下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角色如此巨大的反差,到底是为什么呢?承办法官认为,做生意要诚信,这个是每个生意人要牢记的准则,不然就会想王某一样,货款要不到,反而身陷囹圄,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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