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原告王丹(化名)与被告赵峰(化名)婚后生育一女赵欣(化名),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将两岁的婚生女儿交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如今,孩子5岁了,父母发动了一场抚养权的“争夺战”。2013年5月21日,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由于前夫父母已去世,离婚后前夫将女儿寄养在其姑姑和姐姐家中,自己外出务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被告不允并阻止原告进行探视。孩子生病被告也不积极进行治疗。王丹非常生气,认为前夫未尽到抚养义务,向确山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的问题, 应依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针对该案, 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应当依法切实履行抚养、教育赵欣的义务。但被告在离婚后长年外出务工,将婚生女赵欣交由被告姑姑、姐姐代养,但被告姑姑、姐姐各组有家庭、育有子女,会对赵欣关心、爱护、教育较少。原告现有比较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且原告母亲愿意协助抚养赵欣。原告能保证赵欣生活、学习环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变更赵欣由其抚养的理由充分,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