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驻马店 >> 天中新闻 >> 正文
喜宴上点烟花炸伤眼 主宾二人都有责
 更新时间:2014-11-19 19:41:24  点击数:2993
【字体: 字体颜色

本网讯(通讯员 张桂华)20141118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到被告陈某家赴宴,李某点燃的烟花将其左眼炸伤,法院判决原、被告各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46821.63元。

被告陈某喜添爱孙,于2014127日举办喜面宴,众位亲朋好友前去道贺,原告李某也在其列。晚饭后大家燃放烟花以示庆祝,李某点燃的烟花发生爆炸,不幸将自己的左眼炸伤。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燃放烟花具有危险性是生活常识,被告作为烟花的占有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被告在燃放烟花时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对燃放烟花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却疏忽大意造成自身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pic
  • 上一篇: 正阳法院巡回审理传播“法制好声音”
  • 下一篇: 求爱不成纵火泄愤 确山县偏激男子获刑三年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