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拘传一人”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凌晨深夜,在许多人早已入睡时,他们仍在工作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盛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盛某公司与原告崔某某签订欠条,向原告崔某某借款50万元,被告梁某某作为担保人以及盛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表示其本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泌阳法院判决被告盛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本息,被告梁某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盛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均未偿还债务,崔某某遂向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干警吕宏飞等人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某,督促其尽快按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梁某某一直选择逃避。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局干警得知被执行人梁某某现位于新乡市某地,于是立即出发,驱车赶赴新乡市寻找梁某某,并向当地法院发出异地协助执行函,经过一番周密安排、快速行动,成功将被执行人梁某某拘传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在红旗区法院,泌阳法院执行局干警向梁某某不断释法明理,向其强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和 利害关系,告诫其必须严格履行支付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梁某某深知自身的错误,当晚先偿还了申请人13000元,执行干警一夜未眠,督促被执行人继续积极筹钱,第二日清晨,被执行人梁某某又筹到40000元,共计偿还申请人5300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自2024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万元,直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得以执结。(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