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宁德一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警方拘留请求遭拒”的消息,在网络上不胫而走。记者从福建宁德市周宁县委宣传部获悉,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将主动对接联系上海松江警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及时召开常委会议进行审议。在警方处理结果出来后,将根据事实情况,并依照法律途径对张裕明的代表资格作出处置。(新浪网 11月27日)
人大代表涉嫌交通违法犯罪的新闻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往往当事人在面对警方的处理时都将自己“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拿来说事,企图逃避责任,但最终还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在这件事中,宁德一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面对警方的拘留请求却遭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拒绝,这消息顿时炸开了锅:面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行为,为何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会拒绝警方的合理请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诚然,法律的确有这方面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依法履行自身职责,但在实际生活中个别人大代表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当成了“护身符”,企图用于逃避法律的惩罚。
基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松江公安分局按照规定依法释放了人大代表张裕明,同时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请求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予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可以说松江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充分尊重法律规定的表现。但在涉案本人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的事实面前,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集体表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让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笔者认为,面对这样的表决结果,一方面可以说明个别委员在投票时参杂了个人感情因素,另一方面说明一些委员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正确履职。目前,周宁县人大党组和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表示将对此事进行深刻反思,表示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置。笔者也希望事件最终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姓名:罗云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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