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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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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工地玩耍 同伴按吊机男孩被吊起后摔下致残
 更新时间:2016-4-21 19:13:00  点击数: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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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未成年学生在他们的“秘密基地”(实为一个建筑工地)玩耍,其中一人摁动吊机按钮,将一个小伙伴吊起后摔下。对此,各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

身边的事儿

4个小伙伴将一处建筑工地命名为他们的“秘密基地”,时常相约到此处玩耍。3月16日下午,小博、小林(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和另外两名小伙伴再次相约去“秘密基地”玩耍。其间,小林不小心按到了吊机的电源,吊机将小博吊起,从二楼上空摔了下去。小博住院42天,花去门诊费用1108.75元、住院医疗费8769.05元,其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为1万元左右。

事发后,经确山县竹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发建筑工地负责人一次性赔偿小博各项损失8万元。

结果

近日,确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小林的父母赔偿原告小博各项损失2.66万余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共同在建筑工地玩耍时发生事故,建筑工地负责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提示牌、没有人员巡检等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应担责。该案中,被告小林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其按动吊机按钮致使原告受伤的行为,是因为疏忽或轻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原、被告

共同玩耍,原告小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且小博的监护人未对其尽到监护义务,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原、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小林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小博的家庭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并且小博也跟随父母在城镇小学就读,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33040.29元。因被告小林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方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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