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安全生产 >> 所有文章 >> 正文
孩童工地玩耍 同伴按吊机男孩被吊起后摔下致残
 更新时间:2016-4-21 19:13:00  点击数:2524
【字体: 字体颜色

4个未成年学生在他们的“秘密基地”(实为一个建筑工地)玩耍,其中一人摁动吊机按钮,将一个小伙伴吊起后摔下。对此,各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

身边的事儿

4个小伙伴将一处建筑工地命名为他们的“秘密基地”,时常相约到此处玩耍。3月16日下午,小博、小林(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和另外两名小伙伴再次相约去“秘密基地”玩耍。其间,小林不小心按到了吊机的电源,吊机将小博吊起,从二楼上空摔了下去。小博住院42天,花去门诊费用1108.75元、住院医疗费8769.05元,其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为1万元左右。

事发后,经确山县竹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发建筑工地负责人一次性赔偿小博各项损失8万元。

结果

近日,确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小林的父母赔偿原告小博各项损失2.66万余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共同在建筑工地玩耍时发生事故,建筑工地负责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提示牌、没有人员巡检等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应担责。该案中,被告小林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其按动吊机按钮致使原告受伤的行为,是因为疏忽或轻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原、被告

共同玩耍,原告小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且小博的监护人未对其尽到监护义务,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原、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小林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小博的家庭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并且小博也跟随父母在城镇小学就读,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33040.29元。因被告小林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方光璞)

pic
  • 上一篇: 确山法院对人民法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大检查
  • 下一篇: 虞城县公安交警 开展城区三轮四轮车整顿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