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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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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野外点火存侥幸 失火烧林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4-5-7 15:35:33  点击数: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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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将至,气温不断攀升,森林防火形势逐渐严峻,如果防火意识不强,处置不当,随意丢弃烟头、祭祀燃烧香烛纸钱,以及烧荒等野外用火等行为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失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回其老家为父母上坟时,用自带的防风打火机将火纸点燃,燃烧的火纸被风刮到其父母坟地周围的干草处引发火情,随后火情迅速向坟地南侧麻栎林坡蔓延,造成林坡大面积失火。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上坟未尽到防火义务,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张某某案发后积极拨打火警电话并参与扑火,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普法
    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林,上面这一起典型的失火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大群众务必以案为鉴,切勿在山林附近或林区内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纸钱爆竹等,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勿因星火引林火,否则引发森林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还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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