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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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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出意外 监护人担责
 更新时间:2015-1-26 19:24:47  点击数: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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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萌萌)三个小伙伴一起玩耍,其中一人被另外两人推下桥,腿被摔断,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孩父母负有监护责任,应当赔偿受伤小孩损失。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任某、马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5263元。

2014年6月20日,7岁男孩李某与同龄小孩任某、马某在镇平县老庄镇某村村边的小桥上玩耍时,被任某、马某推下桥,李某的腿被摔断。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马某一起玩耍时,被任某、马某推下桥受伤,李某掉下桥是由任某、马某共同作用的结果,难以确定任某、马某二人的责任大小,因此,任某、马某二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任某、马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不能充分判断,其监护人对孩子监护不力,对于李某受伤的后果,三人的监护人均有责任,李某、任某、马某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按4∶3∶3的比例为宜。6

(线索提供李世顺)

突发病身亡保险应赔偿

本报讯(记者张萌萌)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重大疾病保险,2014年4月24日,朱某在家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后朱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资料不全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朱某家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的丈夫朱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同时,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支付2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患重大疾病支付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现被保险人朱某因患重大疾病身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被告人主张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朱某死亡应当依据保险金合同约定给付因疾病身故保险金2万元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朱某死亡原因未经确诊,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西峡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3万元。6(线索提供王玉信)

起贪念偷窃判管制两年

本报讯(记者王淼)一女子在珠宝店挑选戒指过程中,趁店员不备,将一枚黄金戒指“顺”走。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2月2日,申某到南召县城关镇一珠宝店内以旧换新一条黄金项链,后在挑选戒指过程中,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一枚黄金戒指窃走,涉案价值2338元。案发后,申某退赔了珠宝店损失。同年9月3日,申某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申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申某能真诚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认为对申某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刑法》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周勤)

挪用补偿款文书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王淼)淅川县某村村民小组文书张某私自将集体土地补偿款80万元借给其亲戚购买房屋。案件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

2010年6月淅川人张某担任所在村村民小组文书,2012年8月被免职后,张某并未将其经管的财务会计账目及现金及时进行移交。2013年12月9日,张某将手中经管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款80万元挪给其亲戚时某使用。2014年4月,时某将该80万元款项归还张某。案发后,张某将该80万元予以退缴。2014年6月16日,张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村民小组成员向公安机关控告而案发,被告人张某系公安机关通知才到案。由此可见,本案是公安机关在掌握张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通知其到案,并非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张某犯罪事实后,张某也未主动归案,故其行为不具有自首应具备的主动性和自动性,不应构成自首。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集体财产使用权,打击刑事犯罪,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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