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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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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男子房被妻偷卖 丈夫起诉欲讨回 两次判决相反
 更新时间:2015-1-3 19:27:30  点击数: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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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我儿媳妇趁着儿子不在家,偷偷把我给儿子买的房子卖了。”前日上午,汝州市民郭先生赶到本报办公室反映,他的儿子郭迎斌常年在外工作,儿媳李朝霞因欠下巨额债款,便偷偷地背着儿子及他们老两口将儿子的房子卖了。如今时过三年,在汝州市法院与平顶山市法院的两场审判后,因判决不一,郭迎斌至今仍无家可归。律师表示,该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郭迎斌及其父亲表示,将继续申请重审。

  事件媳妇欠下巨款,偷偷卖掉公公买的房子

  据郭迎斌说,他与妻子李朝霞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03年,他的父母出资在汝州市区为他购买了一套独院,并粉刷装修,且购房收据写明他为购房人。

  2007年,在办理土地证时,他的妻子李朝霞背着他及他的父母将该套住宅的土地证办在她的名下,直到2011年他和父母得知此事,便要求妻子李朝霞出具两份证明,证明住宅主体及粉刷是由他父母出资,且李朝霞未与二老协商私自将土地证办在自己名下。

  “2011年4月,邻居张素云突然找我要钱,说李朝霞欠她25万元,并打有欠条,还鼓动我卖房子还钱。”郭迎斌说,当时他曾质问妻子李朝霞,但后来单位安排他出差,等他回来后发现,李朝霞已在2011年6月7日趁他出差偷偷地把房子卖掉,并代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

  郭迎斌的父亲郭先生说,2011年6月13日,他们得知房子被李朝霞偷偷卖掉后,同年6月15日,他们便将李朝霞及买房人毕某起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

  分歧两审事件相同,判决不一

  在郭迎斌父亲郭先生所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认为,首先,被告李朝霞在出售房屋时,契约中出卖人为李朝霞及郭迎斌,但郭迎斌本人并不在场,且签名也注明代签。其次,涉案住宅为郭迎斌父母购买并赠送郭迎斌个人所有,并且李朝霞于2011年5月19日出具证明两份。最后,被告人买房者毕某明知郭迎斌没有在契约中签字,也未要求郭迎斌认可或确认郭迎斌授权委托给李朝霞,而与李朝霞及第三人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毕某辩称自己属于善意不成立。

  此外,对于卖房款,汝州市法院民事判决书内也提到,毕某2011年6月7日支付给李朝霞购房款,6月13日,郭迎斌得知房子被卖,6月15日即起诉至法院,该购房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郭迎斌要求李朝霞退还收到的五十七万购房款,汝州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朝霞与被告毕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为无效合同,毕某返还郭迎斌住宅,李朝霞退还毕某购房款。

  然而,事件到此并没有结束,买房者毕某与签订协议的第三人又将该案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在郭先生所提供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该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是通过有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且李朝霞出具了房屋所涉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毕某支付的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毕某已尽到了买受人的审慎义务,应当为买受房屋的善意第三人。对于郭迎斌主张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不予支持。

  该判决书如下: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郭迎斌诉讼请求。

  在郭迎斌父亲提供的涉案房屋中介公司的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中,明确标明该中介所经营的范围及方式属于家政服务,且执照有效期至2015年5月18日。郭迎斌说:“我们很不理解,一个经营家政服务的公司,为什么会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能买卖住房的房屋中介机构。”

  律师两审都有其法律依据

  昨日上午,记者就该案件咨询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律师。据罗律师称,一审二审都有其法律依据,且两审都已明确了夫妻双方的女方存在侵权行为,所以该案的关键则在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

  根据罗律师表示该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回顾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内容,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买房者毕某明知郭迎斌没有在契约中签字,也未要求郭迎斌认可或确认郭迎斌授权委托给李朝霞,而与李朝霞及第三人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毕某辩称自己属于善意,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不成立。

  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内则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是通过有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且李朝霞出具了房屋所涉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毕某支付的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毕某已尽到了买受人的审慎义务,应当为买受房屋的善意第三人。

  对于该案件,郭迎斌及其父亲在了解该案的关键所在后,表示将继续申请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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