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被司法拘留15天的被执行人鲁某,在解除司法拘留后仍不知悔改,继续躲避执行,当该院准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刑事判决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鲁某家属当庭给付赔偿款,案件得以执结。 被告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经罗山县外环路时,与相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某相撞,至刘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认定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鲁某驾驶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无保险,也未曾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故刘某将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75万元。该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故依法酌情判决鲁某赔偿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9万元。判决生效后鲁某一直未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刘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鲁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该院于2017年12月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鲁某在解除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某向该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因为一直无法追寻鲁某的行踪,该院将鲁某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最终鲁某在乘火车时被铁路公安抓获。该院刑事审判庭在对鲁某进行庭审过程中,鲁某主动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鲁某家属当庭给付刘某6.8万元,余款刘某自愿放弃,案件得以执结。随后,申请人刘某向该院申请撤回自诉申请,该院裁定准予撤诉。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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