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讯】 近日,由陕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茹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潘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经陕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茹某以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由一审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潘某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由一审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1 年1月20日,时年30岁的茹某购买一件炸药和20余枚雷管,运至陕县王家后乡一无证矿井,交给潘某保管使用。当天,陕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无证矿井,当场查获炸药24.3公斤、雷管4枚。2011年5月31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茹某的行为与该矿区一家自采矿的支持和默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茹某、潘某等人的开采行为属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茹某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潘某免予刑事处罚。
接到判决后,陕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茹某的矿井开采经营活动经陕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属非法开采而非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第二条的规定,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11年6月5日,陕县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11年10 月3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间,因潘某下落不明,中止审理,2014年4月13日恢复审理。陕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该院抗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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