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振宇 席静) 2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该市某家属楼对一起执行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虽经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将其拘留。
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董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江某7万元,被告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董某二人并未主动将钱归还给原告江某。2014年4月28日,原告江某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平息纠纷,该院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到案发现场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思想工作,但总因占地亩数与合同约定不符等原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月26日,执行干警与执行监督员来到被执行人张某家,在向被执行人张某说明来意后,执行干警即要求张某交出拖欠款项,但张某百般推脱,拒不配合执行人员做工作,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其的思想工作以后,被执行人仍然固执,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开展。执行干警见状,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执结此案,即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依法果断将其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