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险被抓 投案自首获轻刑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闵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宣判,判决被告人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2014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闵某应吸毒人员张某某的电话请求,驾车送一包重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弦山街道办事处花园西巷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以3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光山县公安局民警闻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逃窜,购买毒品的张某某被抓,0.7克毒品被查获。被告人于12月3日向警方投案。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