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十八周岁前一天,光山一女子约会网友,偷盗网友钱财,随后盗窃服装店被抓获。该女子因多次盗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被判刑。
2015年2月11日,生于1997年2月12日的被告人李某与网友马某某相约在光山县城见面,当天23时许,马某某驾车送李某回家途中,李某趁马某某临时下车之机窃取其副驾驶工具箱钱包里的现金1500元。赃款被李某挥霍。2015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到光山县城某服装店,趁店主张某不备窃取其柜台上钱包里的现金2500余元。案发后追回现金560元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李某挥霍。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8日李某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第一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刑罚缓刑部分,且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1000元)。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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