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9日公布了对闵拥军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判决的结果。二审判决显示,2013年12月1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闵拥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闵拥军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23时许,离家外出游走。次日7时许,闵拥军行至光山县文殊乡陈棚小学大门斜对面向家英家,拿起菜刀朝向家英头部连砍两刀,而后冲入陈棚小学,见学生就砍。经鉴定,向家英和7名学生构成重伤,另有11名学生构成轻伤。经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闵拥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限制减刑。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拥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闵拥军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