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生计赵某和李某这对夫妻合伙做起了盗窃的勾当,为了掩人耳目,每次作案时,都要带上自己襁褓中的孩子作“掩护”。这对夫妻专门进到服装店、化妆品店等店铺,遇到粗心大意的店主,就趁机不备盗窃财物。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男,1980年4月出生,农民,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2000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2日因盗窃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查明,被告人赵某、李某(另案处理)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预谋由赵某骑摩托车接应,李某抱着哺乳期的孩子进店以买东西为由,借机盗窃店内的手机。2015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到焦作市沁阳市怀府西路某女装店,将店主刘某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18元)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后赃款挥霍。2015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到新乡市长垣县桂林大道某鲜花店,将店主秦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51元)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后赃款挥霍。2015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鲜花店,将店主李某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17元)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后赃款挥霍。2015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到遂平县建设路某化妆品店,将店主高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76元)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后赃款挥霍。2015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到郑州市新郑市文化路某服装店,将店主王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58元)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后赃款挥霍。2015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龙祥商业街某内衣店,将店主胡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258元)盗走,后赵某将手机留作自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8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失主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供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两轮摩托车应予没收。遂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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