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遂平县一男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处理,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执行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2017年3月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因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李某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在法院执行人员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遂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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