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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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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集中宣判4起盗窃诈骗犯罪案件 7人获刑
 更新时间:2018-6-7 9:18:34  点击数: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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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庭大法庭举行“打击盗窃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宣判会”,对4起盗窃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旭东,县法院院长郭长林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晓东县公安局局长张晋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勇、县司法局局长魏黎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打击盗窃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代表、媒体记者等150余人旁听宣判。宣判会由潢川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刚主持。

下午3:30,魏某某、吴某、张某某、李某某等4起盗窃诈骗类案件的7名被告人被法警押解到庭。潢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长林宣读了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魏某某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骗取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1、被告人魏某某盗窃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魏某某先后窜至潢川县老城办事处爱国村、白店乡肖围孜村、响塘村10处行政村,采取翻墙、撬窗等手段,先后进入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家中实施盗窃,十六次共计盗窃财物112000元、9枚银元和一块手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0元、银元9枚、手表1块。

2、被告人吴某盗窃案

2018年1月,被告人吴窜至潢川县人民医院医技楼门口处,用随身携带的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曹某某驾驶的红色丰田轿车上锁,待曹某某以为车辆上锁前去就诊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趁机打开曹某某汽车副驾驶车门,将曹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手提包内的40000元现金盗走。

潢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胡某某,在明知户名为张某某、宋某某、谢某某的银行卡中款项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分头从江西省余干县多家银行将赃款取出三被告人取款共计367115.8元

潢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与徐某预谋,于201712在潢川县火车站广场,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车上,用挖补的五元面值人民币冒充银行发行的错版人民币,骗取李某某现金11,000元。作案5日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与徐某又驾车至潢川县火车站广场,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现金560元、价值941元的耳环一对和价值2207元金戒指一枚。

潢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王某某等结伙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盗窃诈骗犯罪都是以公私财为目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犯罪分子一旦得逞,将会给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此类案件的多发、高发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5月10日,市委政法委召开会议,部署全市政法机关开展打击盗窃诈骗犯罪专项行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的务实之举也是针对提高我市人民群众安全感、执法满意度开出的一记药方。

自活动开展以来,潢川法院坚决落实市委政法委工作部署,对盗窃诈骗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已对涉盗窃诈骗犯罪案件3案3人判处刑罚。此次集中宣判,是潢川法院贯彻全市打击盗窃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动员大会精神,落实市委政法委打好“六套组合拳”,切实提升“两率”部署,彰显严厉打击盗窃诈骗犯罪决心和力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在下一步工作中,潢川法院将继续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从重从快打击结伙犯罪、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入室盗窃盗窃牲畜家禽和农机具农用车电动犯罪犯罪行为,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财产保护的安全感、和谐生活的幸福感,为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我县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率

 

 

潢川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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