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扣留去世父母征地补偿款?
编辑同志:
1997年,我家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为15亩,承包户5人,分别为我、妻子、女儿以及我父母。该户粮田使用期限至2026年。
2007年前后,我父母相继去世。2013年,我家土地承包合同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征地补偿款合计约45万元,村委会作为代征单位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只给我家发放了补偿款27万元,剩余18万元被村委会扣留,理由是我父母已去世,其补偿款份额应归村集体。请问村委会的说法对吗?
读者:江涛
江涛读者:
村委会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得到包括你父母份额在内的全额补偿款。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见,我国土地承包法确定对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即家庭承包。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以户为单位,承包人是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在此限制下,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不再具备享有土地的承包权能力,在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权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当承包地被征用后,其补偿费也应归其他家庭成员共有。因此,你所在的户中父母虽然去世,但户内还有3名家庭成员,你所在的户原来承包的耕地应由剩余成员继续承包下去,相应的补偿款也全部归你们所有,村委会无权扣留。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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