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归谁管理?向违法工程建设供电、供水、供气有什么后果?昨天上午,郑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小组会,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负有法定查处职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等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和依法认定的主体责任;规定执法机关要建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和快速查处机制,即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也就是说,违法建设将划归属地管理。”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分析,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网格化管理模式,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郑州多年来对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尤其是村民住宅建设,不予发证且管理无据的实际状况,《条例(修订草案)》本着疏导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对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用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及提交材料做了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借鉴沿海城市做法,规定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售或者转让,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同时规定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为违法建设房屋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此外,设立统一的违法建设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集中受理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并在受理当日移交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对于举报非法建设的公民,建立个人奖励制度,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同时,受理机关对其有保密义务,也有对查处情况予以反馈和公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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