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1月9日早上,赵某家饲养的一头猪因不明原因而死亡,随后赵某将该头死猪运至其弟弟家中宰杀,将猪肉分割后自己留取一部分,剩余部分出售给同村村民刘某、秦某等人。案发后,赵某将销售所得赃款退缴至公安机关。同时,被认定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在食品安全上欺骗消费者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到正规有保障的的商铺购买商品,切莫贪图便宜。一旦发现涉嫌食品安全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反映或直接报警处理。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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