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建锋 李艳敏 李志国) 为了抢3元钱去网吧上网,家住河南武陟的王小强发现邻居小女孩手里拿了3元钱,他便把小女孩的钱抢走,恐其罪行暴露,便乱砖将女童砸死,10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王小强有期徒刑17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王小强在本村大街上玩耍时,路过同村的刘某家,在得知刘某让其女儿小花到本村商店购买香烟后,遂生抢劫之意。王小强预伏于一个本村空院的胡同口,待小花路过时,将其抱至空院过道内,掐住小花的脖子抢走人民币三元,后王恐其罪行暴露,先后用两根小木棍朝小花的嘴里捣,又持多个砖块朝小花头面部连续猛砸,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小花系被他人扼颈、钝器打击头面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小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王小强作案时刚满十四周岁,应从轻处罚。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王小强的辩护人辩称王小强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建议对王小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