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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养猪场在水源保护区排废水 被公益组织起诉
 更新时间:2016-9-28 7:07:17  点击数: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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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郑州9月27日电(记者 董飞)河南孟州一养殖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且该场未办理环评手续,部分废水长期排入黄河或直排渗坑。近日,河南省一社会公益组织就该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诉至法院。

  养殖废水部分排入黄河

  27日,在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上述案件。据通报,9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某高、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为被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社会责任中心诉称,自1993年起,关某高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至今。该养殖场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两个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进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在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未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据了解,孟州关某高的养殖场位于孟州林场东南部,地理位置上被洛阳市吉利区所围合,而行政管辖上隶属于河南省孟州市,该地属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7月10日及2013年9月12日,环保部门两次向关同高的养殖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养殖建筑设施,消除污染,恢复地貌。但该养殖场至今仍然在从事养殖、排污活动。

  社会责任中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2、排除危害,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3、采取措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将污染物和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平整土地,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4、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

  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立案

  随即,洛阳市检察院向洛阳中级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社会责任中心提起的该诉讼予以支持。

  立案登记后,洛阳中院对社会责任中心的起诉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社会责任中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被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地为洛阳市吉利区,属洛阳中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于当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27日的通报会上,洛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宝表示,从公益诉讼的价值来看,其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生命健康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换句话讲,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对环境或生态具有潜在的重大风险,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在谈到案件办理及支持起诉情况时,洛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介绍说,本案被告关某高的养殖场目前存栏生猪5000余头,由于该养殖场在洛阳吉利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威胁到吉利区饮用水源地的安全,群众反映强烈。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河南督察期间,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专门将该问题进行了交办。经有关单位多次沟通协调,做了大量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刘志强说,检察机关接到有关该问题的反映后,高度重视,河南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洛阳市检察机关经过现场查勘,调取有关证据,询问有关案件当事人等,已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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