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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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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首获河南省检察机关支持
 更新时间:2016-9-29 8:08:59  点击数: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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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我省社会公益组织诉一养殖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进行通报。这是继“6·19非法转运汞触媒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案”之后,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由本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还是我省第一起获得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为啥水质检测合格却依然被起诉

自1993年起,关某在未经环保审批、没有治污设施的情况下,在处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孟州林场开展畜禽养殖。环保部门曾两次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关某均置若罔闻。9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辉鹏养殖合作社及其注册人关某、孟州林场为被告,向洛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环境监测结果显示,该水源地内饮用水指标大都符合国家标准。为啥没有造成污染也被起诉呢?洛阳中院副院长刘宝说,这正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显著的预防性,即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合理判断出污染行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被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有必要在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用司法手段去阻止,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本案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虽然水质合格,但是粪便和废水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客观存在,且具有高度的潜在污染风险。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朱春玉说,洛阳中院依法受理该案,既是践行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的现实需要。

非公诉案件为啥检察机关来帮忙

社会责任中心提起诉讼的当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洛阳中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该诉讼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他方介入。为什么检察机关要对这起非公诉案件出手相助?洛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表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损害一方不能独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是环保公益组织,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遇到阻力,面临证据难以获取、难以固定等困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助其一臂之力,有利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记者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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