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 一个饱受争议的词 其实在交警眼里 根本没有男司机女司机之分 只要开车遵守交通规则 都是好司机 但是 下面这位女司机 就过分了 1月18日8时25分许 张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 在吉利区中原路里村市场 由西向东逆向行驶 吉利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将其拦下 并依法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随后 该女子录下交警对其处罚过程 并发至朋友圈辱骂交警 然而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 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其被依法处罚后心存不满 公然在朋友圈中发布辱警言辞和视频 影响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目前 张某某已被 吉利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 网友评论 @蒲公英的菜:人美不重要,心美才最美! @世界的诗:真是咎由自取 必须依法惩处 @小熊的故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上散播谣言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对于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或诽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来源: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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