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一公司经理因无力偿还债务,就大玩“空手道”,利用互联网伙同他人与省外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取少付或拒付货款然后卖掉货物的方式从中获利,最终被以合同诈骗罪推上被告席。9月26日,湖南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1年9月份,时任邵阳某商贸进出口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颜某向陈某、李某(已判刑)借款65000元,因无力偿还,便邀请陈某、李某一起承包该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经营。三人商议玩“空手道”,利用互联网签订购销合同,货回来后少付或不付货款,再卖掉货物从中获利。他们三人依约行事,颜某将“湖南邵阳某商贸进出口公司”的合同章交给了陈某和李某两人,陈某、李某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电脑,聘请一名电脑操作员,货款往来通过邵阳市某商贸进出口公司的财务。
2002年4月中旬,陈某、李某以湖南邵阳某商贸进出口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与北京蓝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120吨烧碱购销合同,单价为2020元/吨,4月22日,该公司将120吨烧碱发往邵阳火车站,陈某将120吨烧碱提出并以1750元/吨价格卖掉,得赃款21.58万元,除付给对方2万元现金外,其余货款未付。
2004年4月7日,陈某、李某以湖南邵阳某商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名义,由李某化名为严寒与天津市华石五金机电设备公司联系,通过互联网签订一份购烧碱120吨的合同,单价为2020元/吨,4月22日,陈某与李某在邵阳提到第一批烧碱60吨,后以1860元/吨的价格卖掉,得赃款11.6万元。
天津市华石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北京蓝星化工有限公司打电话或派人来邵阳收货款,陈某和李某先借故推托,后是更换电话号码逃匿。
被告人颜某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虽没有直接获得赃款,但向陈某、李某的借款再没有归还。后受害公司报案,陈某、李某相继落网。被告人颜某也在2011年9月份的“清网行动”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与陈某、李某利用互联网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颜某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颜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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