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梁家祥 施儒锋) 2012年3月某日,唐某驾驶自有的小型汽车至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与城西路路口时,适有行人王某、农某由道路右边沿人行横道往道路左边行走,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所驾车辆和行人王某、农某发生碰撞后,继续向前行驶,并碰撞前方由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王某、黄某受伤,农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10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经交警认定,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农某系因交通事故碰撞碾压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理化检验,从唐某、黄某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
案发后,唐某用自己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唐某全部赔偿被害人农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21万余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的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全部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2年10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对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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