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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男孩溺亡 河道管理所及挖沙方被判担责50%
 更新时间:2014-8-3 21:51:51  点击数: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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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案件,13岁男孩李强(化名)去年在河滩游泳洗澡时不慎溺亡。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河道内挖沙的施工方以及河道管理所因施工不当造成安全隐患、未竖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对此次事故分别承担20%和30%的责任。

  2013年8月22日,放暑假的李强,因为天热,和几个伙伴来到洛宁县郭村河滩游泳、洗澡。嬉戏间,李强误入一因淘沙所挖的沙坑内,虽然同伴相救,但李强还是最终溺亡。

  面对13岁独子的离世,李强父母悲痛不已,他们同时认为,河道的管理方以及在河道内采沙的吴某应该承担责任。随后,经村委员会调解,李强父母和吴某签了一份字据:李强的溺亡事故,经协商,由吴某负责拿一万元作为李强埋葬费和其家人的精神补偿费,此事与吴某无关永不追究。

  事后,李强的父母认为,一万元只是丧葬费和精神抚慰赔偿,吴某和洛宁县河道管理所还应赔偿儿子李强的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费用。但对方都称没有责任,李强的父母将他们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个被告赔偿儿子李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65698.80元,扣除已付10000元,二被告应当再赔偿155698.80元。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原告之子李强年满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强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因此原告应对本事故的后果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吴某在挖沙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填,使下雨后沙坑内形成积水,客观上造成了李强溺水死亡的结果发生,因而对其事故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沙坑现场并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法院认为洛宁县河道管理所也应承担责任。

  近日,洛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李强的死亡赔偿金共计150498.80元,吴某对此次事故承担20%责任即赔偿原告30099.76元,洛宁县河道管理所承担30%责任,即赔偿45149.64元。随后,被告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中院对此事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基本同意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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