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应承担侵权责任。2月2日,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伤害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责任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7万元。 2014年12月24日上午,正阳县真阳镇农民王某从建筑工地上下班回家,当走到一小卖部买烟时,不注意被赵某用不锈钢菜刀将朝王某的头部、面部及左侧手乱砍,王某躲闪不及,致使王某脸部、拇指等多处砍伤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5.7万元。经法医鉴定,王某面部瘢痕构成十级伤残,属轻伤。出院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及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8.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赵某在砍伤王某时,精神分裂症发作,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全额赔偿原告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河南省正阳县法院 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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