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处理事故的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并摔坏执法器材,造成一名民警受伤。2月4日,从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传来消息,这名嚣张的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管制二年。
2014年1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在南召县南河店镇铁河桥附近,与该镇姜仙沟村村民范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南召县公安局南河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吴某、袁某等四名民警前往现场出警,刘某某等人不但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还对民警吴某、袁某进行辱骂、殴打,将吴某面部打伤,并将民警的执法仪和照相机摔坏,价值1300元。
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警吴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当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刘某某考察认为,对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判处管制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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