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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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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亟需法律呵护
 更新时间:2015-3-3 19:19:35  点击数: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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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下午,在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当时车上坐满乘客,但是没有一个人上前帮助她。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大河报》12月10日)

  光天化日下,女孩遭人猥亵,司机和乘客竟然都无动于衷,这一幕显然会触痛公众的神经,为早就备受诟病的社会道德滑坡再添新的例证。但是,我们要做的显然不是站在道德的角度对乘客和司机进行口诛笔伐,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唤醒那些冷漠的看客心中的道德因子。

  从某种程度说,此事件再次证明了见义勇为立法的紧迫。善心和正义不仅是个人的道德修养,更需要由一系列的法律和细节规定来保证。鼓励见义勇为,必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损害的补偿、事后的褒奖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确保见义勇为者不仅会享受到道德上的愉悦,还会有物质上的褒奖,让公民对见义勇为的后果有一个足够乐观的预期,而不是心存是否会成为悲情英雄名单中一员的狐疑。靠法律来实现“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并不会因此而降低见义勇为的道德价值和感召力,相反却可以催生更多的热心公民出现。

  就为见义勇为立法而言,有些地方也进行了必要的探索与实践,比如河南省曾经在今年举行过《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立法专家论证会,但毫无疑问,当前的见义勇为立法方面依然存在着立法步伐缓慢、规定不统一等问题,使得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促进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女孩遭猥亵无人制止”呼吁加快见义勇为立法步伐,更应该成为最高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全国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法律的契机。只有当法律让整个社会都明白,英雄不仅不会“流血又流泪”,相反还会收获应有的荣誉奖励与掌声的时候,公民心中的正义感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伸展,类似的事情才不会再次上演,这个社会的正义才不会委委屈屈地通过小说家笔下的“被轮*女司机开车冲下悬崖与施暴歹徒和冷漠乘客同归于尽”的悲情场景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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