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说婚姻是有缘的,不能放任自流,同居数年的男女闹掰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依法该归谁?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应由被告朱某甲抚养为宜。原告李某应支付子女抚养费至该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19069.5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李某与朱某甲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1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6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已,该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自2006年1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其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原、被告之子朱某已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因该子一直由被告朱某甲抚养,且原、被告双方均请求该子由被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平舆法院 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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