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县道X026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处,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徐某某撞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光山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候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的处理。当夜,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抢救无效,徐某某于次日死亡。经检验,刘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刘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刘某某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告人方的赔偿,被害人亲属对刘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刘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刘某某案发后能够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在抢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作者:余小东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