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杨群光)近日,渑池法院对渑池县坡头乡村民宋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车,被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宋某某酒精含量后,带宋某某到医院抽血送检时,宋某某拒不配合并撕扯、踢打民警上某某、张某某及巡防队员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手指及右耳抓伤,将陈某某执勤的反光背心撕掉。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抬上警车带到渑池县公安局后,被告人宋某某拒不下车,并将民警上某某右手咬伤。随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379.33mg/100ml。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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