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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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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免费施法消灾 偷梁换柱被判刑罚
 更新时间:2015-7-12 18:39:53  点击数: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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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以收购古物为名潜入被害人家中为其免费施法消灾过程中,偷梁换柱钱财的盗窃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511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秦某预谋后,来到遂平县阳丰镇某村庄,由被告人赵某、秦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村外负责接应,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收购古物为名进入该村庄刘某甲、刘某乙兄弟俩家中,谎称刘某甲、刘某乙兄弟二人将有灾难,其可以免费为兄弟二人做法消灾。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假装为刘某甲、刘某乙做法消灾的过程中,让刘某甲、刘某乙将家中的钱拿出来用作做法的道具。刘某甲、刘某乙遂拿出44600元钱交给了二人,二人用报纸将该44600元钱包裹起来,假装继续做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相互配合,趁刘某甲、刘某乙不注意之机,将包着钱的报纸包调换成包着书纸的报纸包,并将包着钱币的报纸包装进李某乙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接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又用棉袄包裹着包着书纸的报纸包,让刘某甲、刘某乙存放起来,且要求三天之内不能查看。完毕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乘坐被告人赵某、秦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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