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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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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车酿事故 危险驾驶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5-9-23 21:06:22  点击数: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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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上他人车辆,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事故发生在2014828日夜,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外地号牌轿车沿光山县城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家具店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某号牌轿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3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报警,周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某某构成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报告,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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